同意书在克服美国商标在先性阻碍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更新时间:2021-08-036次浏览| 信息编号:z62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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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中未明确规定“同意书”的效用,这使得“同意书”在克服引证商标中,不确定性较高,审查员或法官可能根据商标案件的具体情况,支持或不予采信同意书。

美国作为判例法的国家,充分尊重商标的私权属性,实质审查程序中,当出现引证商标阻碍后,如果可以获得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同意书,或者双方签署并存协议,则将具有相当高的几率成功克服引证商标阻碍。这种情况下,同意书或并存协议往往对注册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

当美国商标申请遇到引证商标阻碍时,在深入研究案件并对引证商标及其所有人做出充分背景调查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积极主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沟通,说明商标之间可以并存的理由,争取并存的机会。在实务操作中,依靠同意书或并存协议直接克服商标局阻碍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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