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的常见问题

更新时间:2021-01-0735次浏览| 信息编号:z60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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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商标注册人是否需要就全部指定的商品都提交使用证据?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规定,通常申请人只需要就各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部分商品的使用证据,也就是说,假设申请的商标在25类上,涉及8项商品,那么只需要就其中的几项商品提交使用证据。当然,如果其他商品上也在使用商标的话,建议尽可能多的向guan方提交使用证据,以说明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因为,即便只提交在一项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在提交使用宣誓书时应当声明指定的全部商品都在使用中。美国非常重视诚实信用,违反自己作出的誓言,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可能会被guan方认为构成欺诈而予以撤销。

另外,从美国商标实务角度出发,建议申请人在商标申请阶段提供尽可能多的使用证据,这样有助于避免第三方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产生怀疑从而启动其他程序来无效或者撤销商标。

问题二:在一项商品上进行使用,是否可以认为是类似商品上的使用?

在美国,各项商品之间是独立的,在一项商品上的使用不会被认为是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如果要维持商标注册,需要在各项核定商品上具有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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