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标法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1-01-04105次浏览| 信息编号:z6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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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标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员,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0年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1、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视觉性商标如声音、味道、嗅味商标。

2、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3、商标注册管理部门

新加坡知识产权署属下的商标注册处。

4、使用优先制

新加坡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5、注意点

若申请商标是指定颜色申请,在申请时必须准确提供6份商标图案, 如拟注册商标是黑白图案,则只需提供一份商标图案。若商标名称是中文,需要附上认证译本,该地区对于商标有中文,要求特别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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