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拥有物权而拥有了资产的管理权。

更新时间:2018-11-2722次浏览| 信息编号:z15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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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拥有物权而拥有了资产的管理权。这样才能把其他附带服务捆绑在一起。若把租赁当贷款,对物权一点都不在意,其他的服务利润就都跑了。租赁公司只剩下买单和承担还款责任的份。尤其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企业内部从业人员大部分是从信贷部门转过来的,对物权的作用还没有概念,更不要说用物权赢利了。
    租赁公司用别人的钱做项目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要做到这点要掌握占、扎、转三项技能。
    所谓占,就是占用合作方的资金。如:做项目时收取承租人30%的租金偿还保证金,占用承租人资金。其次是项目沉淀资金。当项目成规模后,每天都有大量的资金流进流出。虽然这些资金是别人的,但总有一部分沉淀永远也不会动,这部分资金可以当作自有资金使用(瓶水效应)。要想达到这个效果,就得把项目规模做大、做强。
    所谓“扎”就是延迟付款。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为厂商的销售提供了金融服务,厂商要为这种服务承担责任和风险。这种承担不是靠一纸文书,而是在采购环节上延迟向厂商支付货款, 一旦出现拖欠问题,厂商也要承担损失。假如比例也是30%,那么租赁公司需要融资的资金只有40%,却拥有百分百的物权。租赁公司可以用大资产进行小融资。这样的资产一是容易融资,二是风险分散。
    所谓转就是将租赁资产转出去。如保理、信托、基金、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转租赁、委托租赁等方式,将项目卖出去。如果项目质量收益性、安全性、流通性能达到出资人的标准,那么就可以实现无追索融资。也就是说租赁公司做的业务是无风险业务,不受监管部门1:10(融资租赁公司),或8%(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限制。无限放大业务额。
    由此可见,一是项目收益要高,二是结构要好,三是出资人愿意、四、单个项目不能太大,否则超过单一客户金额超过净资产30%的监管要求。因此在结构设计上,流通性设计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这就给租赁公司经营租赁物件的产业定位提出新的要求。
    在转贷做法的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总是想找优质大企业,做大项目。然而中国并不具备这样的经济环境。国际上确实有许多做大项目的案例,但关键的条件是:政府给投资租赁项目的出资人以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通过税收降低银行贷款的高利率。这样才能提高出资人的抗风险能力,降低承租人的融资成本。若没有税收优惠,银行追着贷款的企业不会以高成本资金代价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增信和融资。 社会分工是:大项目都是银行做,中小项目是租赁公司做。
    在中国前段时期,大项目之所以有市场,是融资租赁公司营销的结果。首先在税收上有个什么牵强附会的理由,让承租人选择融资租赁,其次是搞定承租企业项目负责人。与其说是营销项目,不如说是营销人。随着人们对融资租赁的理解,这种忽悠式的业务越来越难做了。况且这种项目出租人没有对价能力,收益率极低。再做下去是否还有市场就很难说了,除非租赁公司只最求规模和安全,不追求效益和流动性。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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